许多同学入职后对什么情况下算工伤?什么情况下不算工伤?搞不清楚,这也是很多HR的疑问。如果只是看法条,我们很难记住,真的出了事,也搞不清楚。不过通过下面的几个案例的解析,我们就很容易记得住、分得清啦。
案例1: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获得工伤赔偿
2017年4月,小王得知丈夫小李在1个月前因公出差独自驾车到外地,随车坠崖身亡。由于现场损毁严重,公安机关给出死因不明的结论。小李所在公司未给小李办理工伤保险,小王无法获取工伤待遇,要求公司赔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判定该事件应由公司履行工伤赔偿。
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应否认定工伤的答复》中规定: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和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同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第十九条第二款分别指出: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只要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小李不构成工伤,就应当认定小李属于工伤死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案例2:参加公司组织集体活动受伤认定为工伤
王某是某公司的职工。2017年8月26日上午其参加公司组织的外出旅游集体活动,在景区内骑自行车时不慎摔倒,造成肝脏破裂,后送入医院治疗。2017年11月28日,王某向所在地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
解析:
王某是该公司职工,在参加公司组织的旅游活动中意外受伤,应视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合理延伸,其受伤情形符合工伤认定的标准,所以应当认定为工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3:外出学习休息时间受伤仍然具备工伤条件
2017年3月,于某受公司安排到某地参加公费培训,午休时间,于某宿舍休息时,屋内装饰材料意外脱落砸到于某,导致其严重受伤。为此,于某不仅花费了20万余元的医疗费用,还被认定为七级伤残。该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此事件认定为工伤。
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中的内容: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期间,在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他人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也就是说,于某这种情况构成工伤,照样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案例4:值班回家吃饭途中突然死亡认定为工伤
小马是某公司车间职工,春节期间该车间每天安排2名人员在值班室值班,负责日常白班以外时间的机械维修。该公司对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是在企业内就餐还是可以回家就餐未作明确规定。
某日为小马当值时间。中午,小马从单位回家吃午饭,饭后小马突发疾病被送至医院抢救,因病情严重,晚上被急转另一家医院抢救,当天晚上接近12:00,因抢救无效死亡。小马死亡后,该公司向该地区人社部门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人社部门受理后,作出了《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小马在值班时间内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亡。
解析: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
小马符合在“工作时间”这一条件。虽然事发时,他并不在企业内,但由于该公司对值班人员轮换就餐是在企业内就餐还是可以回家就餐并无明确规定,而小马午间就餐是劳动者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求行为,与劳动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故本案属于在“工作时间”内。
小马符合在“工作岗位”这一条件。从一般意义上理解,职工在家就餐场所不是工作场所。但如前分析,本案小马回家就餐行为发生在工作时间内,且在企业对就餐地点无禁止性规定情形下发生,就餐行为实为工作之合理延伸。
小马符合在“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这一条件。马某当天中午突发疾病被送至城固县医院抢救,因病情严重,晚上又被急转另一家医院抢救,当晚因抢救无效死亡,属于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