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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郑州市县乡公立医疗机构特招医学院校毕业生和特聘全科医生的公告

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17-06-14 点击次数:2241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基层卫生人才工程的意见》(豫政办〔2014〕161号)、《关于印发基层卫生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卫发〔2015〕2号)和《关于实施基层卫生人才工程的补充意见》(豫卫发〔2016〕1号)等3个重要文件规定,现就做好2017年度特招医学院校毕业生计划公告如下:

一、招聘单位

全市乡镇公立医疗机构。

二、招聘对象

应届和往届医学院校毕业生(本科生、专科生),往届毕业生不受毕业年限限制。报考时应(往)届毕业生均不受地域(含籍贯地和学习地)、性别、年龄等限制。

三、招聘专业及学历要求

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中西医结合、康复治疗技术、医学影像技术、医学检验技术等七个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均可报考。

四、招聘数量

全市共招聘医学生148名,其中:乡镇医疗机构分别招聘本科生98名,乡镇医疗机构分别招聘专科生大专生50名。

五、招聘方式

招聘工作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市卫生计生委发布总体招聘公告,具体招聘工作由各县(市、区)组织实施。2017年5-6月,各县(市、区)结合当地实际发布各自具体招聘方案,公布在人社局或卫生计生委官网上。

对于报考人数达不到1:3比例的紧缺岗位,可直接采取考核方式招聘。

六、待遇保障

(一)经费补助。省级财政对特招的研究生、本科生按大学期间费用给予补偿性补助,标准为:研究生每人每年9500元,补助3年;本科生每人每年6000元,补助5年。补偿经费在服务期内分年度拨付,每年年初拨付上年度特招生的补偿经费。

(二)纳入编制管理。用人单位有空编的,要优先解决特招生的入编问题,不受服务期限限制;用人单位没有空编的,可在市县事业编制总量内,按照“特需特办、人编对号、人留编留、人去编销”的原则,将特招研究生、到乡镇卫生院的本科生以及取得医学本科学历的特招专科生纳入人才编制管理,具体人才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对特招到乡镇卫生院的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实行“县招乡用、县乡联动”管理,既可纳入乡镇卫生院编制,也可纳入县级公立医院编制管理,在县级公立医院设立特设岗位,到乡镇卫生院工作。

(三)福利待遇。

1、对于纳入编制和岗位管理的特招生,所在单位为其发放绩效工资,并办理社会保险。

2、对于服务期间暂未入编的特招生,纳入单位正式人员岗位管理,实行同工同酬。

3、特招到乡镇卫生院的本科生在日后晋升职称时,享受一次提前一年晋升职称的优惠政策;晋升高级职务时,外语和论文不作硬性规定。

4、对特招到乡镇卫生院的本科生、专科生,为其提供必要的周转住房。

七、履约要求

由用人单位与特招毕业生签订聘用合同。特招毕业生在基层工作服务时间不少于6年(含按国家规定参加医师规范化培训时间)。

八、特聘全科医生

(一)来源和资质要求:

特岗全科医生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执业医师资格,且执业范围注册为临床类别全科医学专业或中医类别全科医学专业的医务人员。

2、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过省级卫生计生部门(含中医管理部门,下同)认可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转岗培训或者岗位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医务人员。

3、具有执业医师资格,从事临床医疗工作3年以上(含3年),能够胜任全科医生岗位的医务人员。一般应具有二级以上医院工作经历。

(二)特聘数量

全市乡镇卫生院特聘全科医生34名。

(三)合同签订

由用人单位与特岗全科医生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签订情况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特岗全科医生在基层工作时间不少于4年,服务期内,不得擅自离开服务岗位,否则视为违约。违约者退回补助费用,违约情况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在医师注册和职称晋升等方面给予限制,并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四)保障措施

1、服务期内,由中央和省级财政按年人均不低于4万元的标准安排岗位津贴,特岗全科医生年度考核合格后,由县级公立医院进行发放。市、县级财政可根据当地实际给予适当补助。

2、特岗全科医生在服务期内纳入县级公立医院岗位管理,享受所在乡镇卫生院同等岗位职工的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对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特岗全科医生按国家规定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3、乡镇卫生院要为特岗全科医生提供相应的周转住房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4、职称晋升时,在乡镇卫生院的工作时间累计计算,享受一次提前一年晋升职称的优惠政策;晋升高级职称时,外语和论文不作硬性规定。

5、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到全科主治医师岗位。

以上特招特聘具体招聘事宜请咨询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事部门。

附:1、郑州市各县(市、区)2017年招聘需求情况表.doc

2、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委人事部门联系人电话.doc

郑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5月18日